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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壳价值和保赔险

News & Insights 15 February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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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船东都一定会投保船壳险,以应对因海上事故或海难而对其船舶造成的物理损坏或损失。

船壳价值和保赔险

但船东可能没有意识到,从协会保险的角度来看,确保保单中的申报价值保持最新是至关重要的。在发生意外事故索赔时,协会将根据船舶分摊共同海损(第 3.15 条)或超额碰撞责任(第 3.6.4 条)的相关规则处理。如果不更新保单申报价值,可能会对赔付程度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第 3.15 条规则,承保范围包括:

船舶分摊共同海损、因船舶评估价值为完好价值,超过了船壳保单项的保险价值而不在船壳保单项赔付范围的特殊费用或救助。

根据第 3.6.4 条规则,承保范围包括:

仅因会员碰撞责任超过船壳保单项中船舶的价值,而使碰撞责任超过船壳保单项可赔付金额的部分。

这两条规则都受但书的约束。但书实际上要求会员承担对其船舶提供适当的船壳保单投保的义务。根据上述各条规则,为评估任何可赔付金额,协会董事会可决定入会船舶应在船壳保单项下投保的“适当价值”。“适当价值”是指无承诺的船舶市场价值。 

就船舶分摊共同海损而言,如果董事会经考察后认为该船舶未按其适当价值投保,但本应以较高的价值投保,则协会将会根据较高的价值按比例仅支付超过船壳保单项可赔付的船舶分摊共同海损的部分。

就船舶碰撞规则而言,船壳保单项的承保范围始终以船舶的保险价值为限。虽然协会通常承担四分之一或与管理人明确约定的其他比例的碰撞责任风险,但协会的保险范围也可扩大到因碰撞责任超过船舶保险价值而无法根据船壳保单项赔付的碰撞责任的部分。 但如果董事会认为该船舶未按其适当价值投保,但本应以较高的价值投保,则协会将会根据较高的价值按比例仅支付超过船壳保单项可赔付的船舶分摊共同海损的部分。 

因此,如果会员的船舶未按其适当价值进行足额投保,则根据第 3.15 条规则或第 3.6.4 条规则,都可能面临差额赔付的风险。   

董事会希望各位会员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评估其船壳保单项下的船舶保险价值,在市场情况和价值不稳定的情况下,年度评估可能不够。

建议会员定期咨询专业顾问,评估船舶在船壳保单项下应投保的适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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